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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3-09-19 来源:一字型电动采光排烟天窗

产品详情

  为有效遏制电瓶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瓶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39号)

  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市安委办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并且开展电瓶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全面排查整治电瓶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瓶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智能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瓶车产品质量显著提升,电瓶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瓶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电瓶车火灾事故。

  (一)电瓶车产品质量。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瓶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瓶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瓶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瓶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瓶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瓶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瓶车使用管理。电瓶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瓶车在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三合一”场所、居民住宅等有人员经常活动的空间内停放或充电,占用汽车停车库与汽车混合停放,与相邻建筑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电瓶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及“飞线”充电现象,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瓶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曝光违法生产企业和销售、改装单位,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瓶车的危害,引导群众购买、使用质量合格的电瓶车及电池、充电器等配件。广泛张贴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通过制作动画、挂图、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通告内容,大力普及电瓶车消防安全知识。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微信、微博、短信、“微警务”等平台向广大群众开展电瓶车火灾警示教育,辖区内发生电瓶车火灾的,及时开展现场警示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标准规定。引导相关单位积极贯彻落实《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适时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加强电瓶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瓶车政策,督促共享自行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瓶车。

  (三)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积极劝导群众不要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瓶车或充电,不“飞线”充电。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规范停放、充电,督促指导新建居住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等按照《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见附件1),同步建设具备过载保护、功率监测、充满自停、故障报警等功能的电瓶车智能集中充电系统,老旧居住小区等要列出计划逐步增设,2018年底前,全市推广建设电瓶车智能集中充电系统不少于600套、建设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四)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瓶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和宣传提示,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洗整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建立严格的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防整治过后出现反弹。对电瓶车引发火灾的,依照法律来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底前)。各县、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将治理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发布电瓶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告,发动社会广泛参与专项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瓶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瓶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积极进行整改。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县、区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对辖区居民居住小区和小单位小场所进行排查检查,开展经常性消防警示教育,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

  (二)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瓶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电瓶车产品质量监管,强化电瓶车生产许可准入,加大对电瓶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瓶车及配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向全社会公示曝光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把电瓶车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瓶车及配件质量监管,加大对电瓶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瓶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瓶车及配件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规划、建设、住房、城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规范电瓶车按划定的停车位置规范停放电瓶车,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居住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将电瓶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评比内容。

  公安、消防、安监等行政主任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所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瓶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瓶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村(居)民委员会、居住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业主签订电瓶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承诺书,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做到不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瓶车或充电;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居住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瓶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格外的重视电瓶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点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城市管理、红三机整治等重点工作部署,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有序组织并且开展。市安委会成立由市政府马伟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安监、经信、规划、建设、住房、城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电瓶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丁俊标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电瓶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及综合督查检查内容。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区要明确有关负有电瓶车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组织集中约谈电瓶车生产厂商、经销商和改装厂家,倒逼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经信、公安、规划、建设、住房、城管管、工商、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强化“一盘棋”的治理理念,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各地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要及时掌握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明显问题,要提请当地政府统筹协调,在政策、组织、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推动问题及早解决。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对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市安委会将派出工作组驻点督导、重点督办。综合治理期间,因电瓶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既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发生火灾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更要前追一级,从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等环节实施责任倒查,切实以强有力的问责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要结合实际,从生产标准、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等方面入手,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鼓励技术创新,逐渐完备本地电瓶车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全方面推进电瓶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提升综合治理成效。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6月19日前报送市安委会电瓶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从6月份起,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重大案件、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一、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该区域与建筑外墙窗洞口外沿、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6m。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在室内时,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必须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在建筑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设置在首层时,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1400m2,设置在地下一层时,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500m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增加)

  (二)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严格分隔。经常有人员出入处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三)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该少于2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用于电瓶车推行的坡道,可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距离不增加)。

  (四)应划定停放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沿走道双面布置停放电瓶车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m;沿走道单面布置停放电瓶车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m。

  四、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不小于3A。

  五、设置在室内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所在建筑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确定,且不宜超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二)所在建筑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利用场所30m范围内的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在场所入口处等便于取用的部位设置标识明显的器材箱,器材箱内配置室外消火栓扳手、消防水带、多功能水枪等。

  (三)所在建筑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I级确定。当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且大于300㎡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当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300㎡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参照《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作业规程》CECS219:2007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六、设置在室内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500㎡。

  (一)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均匀布置,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距离不应大于30m,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室内净高1/2以上,且有效排烟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

  (二)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量按照不小于90m3/h.㎡设计。

  (二)电瓶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配电箱,应为三相进线,进线为专用回路。

  (三)电瓶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

  (四)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应具备防撞功能。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还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

  (六)电瓶车充电设施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电气产品、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市安委会成立电瓶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承担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替补,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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