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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试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切实解决部分群众在办理继承登记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取证难问题,2019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丽水市等四个地市开展试点,探索以申请人书面承诺代替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相关事项。2021年1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建议》,部署了我省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工作。2021年11月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其中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属于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1、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2020〕42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19〕1277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建议》(浙政办发〔2020〕81号)

  根据试点工作部署和改革精神,从方便群众办事方面出发,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杭州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试行)》)。

  2021年11月26日,邀请省自然资源厅、各区人民法院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告知承诺制进行探讨研究。

  2021年11月29日,《工作规范(试行)》书面征求各区、县(市)规划资源部门意见,共收到具体修改意见10条,共采纳5条,未采纳5条。

  2022年2月8日,《工作规范(试行)》书面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7家单位意见,共收到具体修改意见8条,共采纳7条,部分采纳1条。

  2022年2月25日,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工作规范(试行)》意见,截止公告结束之日无意见。

  1、明确告知承诺制定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可以书面承诺代替,并承诺若有隐瞒真实的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等有关规定法律责任的行为。

  2、明确告知承诺制情形。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于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包括具体的适用情形,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情形。

  3、明确告知承诺制程序。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程序最重要的包含申请、受理、审核和登记,以及各环节的具体审查要求,其中非公证继承登记登簿前应在门户网站及公开发行报纸公示,公示期限为60日。

  4、明确告知承诺制监管。对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登记机构要和有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部门联动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失信惩戒,给他人造人损失的,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桐庐、淳安、建德可参照执行。

  告知承诺: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变更证明材料等,可以书面承诺代替,并承诺若有隐瞒真实的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等有关规定法律责任的行为。

  《工作规范(试行)》相较之前更加便民:不动产登记时,其他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如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情形的应当受理。

  本工作规范不适用情形:(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存在有效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三)申请人拒绝接受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后果的;(四)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五)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六)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可由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